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合理用地需求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马 琳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随着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次,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在系统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农村宅基地规划安排、审批程序、有偿退出、权益保障等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一、突出规划引领,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做到注重质量、从容建设”,要“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要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是国土空间规划尤其是村庄规划调整的重要内容。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三、坚持疏堵结合,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四、尊重农民意愿,明令农村宅基地“四个禁止”
来源:自然资源部